商检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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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检证书
  • 机电产品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 电子信用证下出单日期
  • 集装箱常识
  •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进口报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 空运海运港杂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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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 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及对策
  • 国际贸易中的佣金问题
  • 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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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
  • 对补偿贸易方式的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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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公开议付)
  •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限制议付)
  • 信用证基本知识
  • 信用证操作实务指南
  • 信用证审核详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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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
  •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
  • 为什么单据会有不符点
  •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
  • 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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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肯尼亚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 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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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
  • 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 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定
  • 补缴已退(免)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 清算的主要内容
帮助中心/商检运输/商检证书
什么是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 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 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 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 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 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 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 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 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 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 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 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 据。
10..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 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 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 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 证。
什么是机电产品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
2、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自检报告
3、有关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4、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或国家及公认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说明材料
5、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片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标准化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单位递交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签发《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什么是电子信用证下出单日期?
出单日期一般是指单据所表明的单据作成日期。简单地理解,就是指单据何时制作出来的。该日期一般由单据制作人的单方行为决定。但是,在电子交单方式下,情况有了变化,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一、UCP500对出单日期的规定
UCP500第二十二条对出单日期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该条不是对出单日期的定义,而是侧重对出单日期的使用规定。由于电子信用证也受UCP500的约束,因此,UCP500中的这条规定同样对电子信用证适用。实务中应该注意两点:
其一,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同理,对电子信用证而言,提交在信用证之前事先作成的单据,并不违反信用证规则对出单日期的要求。
其二,上述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其实,单独的出单日期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结合信用证的有效期、UCP5OO规定的最迟装运后21天等的时限规定才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ISBP对出单日期的规定
ISBP第13至16条,对出单日期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出单日期的认定。单据上对出单日期具有一定的标注要求: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其他单据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或单据自身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是否需要注明日期。上述三类单据由于其自身运作需要注明日期,单据的签署日期为单据的出单日期。单据中载明的准备日期,不作为出单日期,这条规定对提单而言,特别重要。该部分弥补了UCP5OO对出单日期没有具体定义的不足。
二是与出单日期相关的时限要求。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三、EUCP1.0对出单日期的规定 
EUCP1.0第e9条规定:除非电子记录中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否则可视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如果没有明显的其它日期,收到日期将被视为发出日期。该条规定有三层意思:电子记录中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时,以该具体出单日期为准;电子记录中不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的,视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如果没有明显的其它日期,视收到日期为出单日期。
四、对EUCP1.0规定的正确适用 
正确适用EUCP1.0的规定,主要是注意针对电子记录在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电子记录中包含具体的出单日期,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单据本身有签发时间,如商业发票的开票时间,提单的签发日期等;二是单据中直接注明出单日期。如一些其它单据在作成时注明的日期;三是单据经由电子系统生成时,自动生成的单据作成日期。对这几种情况的出单日期,应一视同仁。尽管实际的单据作成日期与单据上所注明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但这不是银行的审查义务。在采用电子交单时,交单日期与单据上注明的出单日期不一致,也应以单据上注明的日期为出单日期。 
直接生成的电子记录和由传统纸制单据转换生成的电子记录中包含的出单日期具有同样的效力。在EUCP信用证允许同时提交纸制单据和电子记录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或人为疏忽造成的纸制单据上的出单日期与电子记录中包含的出单日期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EUCP1.0的规定,确认电子记录中包含的日期为出单日期。如果纸制单据中有出单日期,而转换成的电子记录中无出单日期时,应按EUCP1.0的规定,视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出单日期;若电子记录中无出单日期且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无法确定时,以接收方系统的接收日期为出单日期。 
在因特网上,出单人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或收单人收到记录日期以机器时间而论,几乎是同一时间。但是,收件人可能殆于收件,从而使收件日期晚于发送日期。此时,发送日期和接受日期的确认应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认的原则为指导。“示范法”确认发出数据电文时间的原则为: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对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则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果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统:(1)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件时间;或(2)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搜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应该明确,确认出单日期是银行的权利,也是银行的义务。但是,银行在审查单据,判断出单日期时,只就单据表面进行审查。表面之外的单据实际作成日期和单据记载的日期是否一致等问题,银行不负责审查。这也符合银行只就单据表面进行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等不负责任的原则。 
出单日期在信用证业务中算不上一个核心问题,相关的规定也不复杂。在纸制单据下,针对此的争议也不多。但在电子信用证下由于电子手段的应用,在确定出单日期上,问题稍许复杂了些。应该明确一点,关注出单日期并不是最终目的,因出单日期而受影响的交单日期才是应该特别关注的。
什么是集装箱常识?
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什么是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进口报关?
一、申请 
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或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经国家批准列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办理技术改造设备进口报关时,须向入境地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发票、装箱单及货运单据; 
(3)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4)由主管海关签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报,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即作为代替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
(5)如属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并申请报关的企业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核对货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1)《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由海关统一规定格式,申请单位应将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合同金额、合同号等各项栏目填写清楚,内容应与《证明书》和进口订货合同一致。对品种繁多、申请表内无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海关核发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内列明的货物,如分批分口岸进口时,则在每次进口时,由进口地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已进口的情况(包括名称、数量、金额、查验日期、报关单编号等),在加盖海关印章后,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下批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货物最后一次进口时,须将申请表交回海关注销。
(3)减免税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申请单位因故需要转让或出售,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准并按章补交进口税款。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 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此表由申请单位填报,经主管海关签章后,即作为代替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 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l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l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干克为l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l立方米为 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七)货方或船方应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的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复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与复查或抽查数量不符时,以港方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的复查或抽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
第六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七条 船舶到港后,港方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靠垫费、围油栏使用费和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向申请方计收附加费。
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迄时间,由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执行。 
第八条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为国际过境货物:
(一)水路转水路;
(二)水路转铁路; 
(三)铁路转水路;
(四)水路转公路;
(五)公路转水路。
散油、一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家禽、牲畜、野生动物,不办理国际过境业务(集装箱货物除外)。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l(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 (A)的标准加收30%;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引航距离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十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2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2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五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六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2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七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长江的引航、移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附录》办理。
第三章 拖轮费 
第十八条 使用港方拖轮时,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的规定,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此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至作业完毕时止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止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各港务管理部门综合测算确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章 系、解缆费 
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五章 停泊费 
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 )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 24小时按1日计。
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由于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免征停泊费。
第二十五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多次挂靠我国港口,停泊费在第一港按实征收,以后的挂靠港给予30%的优惠。
第六章 开、关舱费
第二十七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A、B)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并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八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的(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
第二十九条 使用集装箱专用吊具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表2编号6(C)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七章 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第三十一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 按表3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 )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八章 装卸费 
第三十三条 散杂货在港口装卸船舶,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四条 港方可根据作业需要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使用船舶起货机械时,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表2编号7(A、B)的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浮吊进行装卸作业的,除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实际租费向申请方计收浮吊使用费。经港方同意,使用货方或船方自备浮吊进行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六条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表7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什么是空运海运港杂费参考?
一.空运进口 
100公斤以下:
报关费120元 
劳务费65元
运输费180元 
制单费50元 
100公斤以上
每加1公斤加收0.57元
仓储、预录入、铲车、搬运费,实报实销 
二.空运出口 
100公斤以下: 
报关费120元 
劳务费65元
运输费180元 
制单费50元 
100公斤以上 
报关费 120元 
订舱手续费 100元
装板费 180元/板 
制单费 50元
(市内拉货免收运费,市外2.50元/吨公里) 
三.货柜监管货物运输 
2.5吨货柜由北京海关监管到另一海关监管地起价1500元,超过200公里,每吨公里按3.50元收取。
国际空港转运货物,按照进口转运,出口转运,比对进出口货物收费标准收取。
四.海运进口散货(新港)—(北京),200公里。
5M3以下 
报关费 200元 
劳务费 650元 
运输费 1250元 
散货5M3以上,每加1M3加收150元。
五.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新港)—(北京),200公里。 
1×40’运费2400元
1×20’运费1400元 
报关费 200元。(新港报关) 
录入费 20元(每四项) 
转关报关费 200元。(新港监管转运至货流中心) 
靠台费 1×20’150元
1×40’300元
三检费(动植检、卫检、法定商检费) 
1×40’160元 
1×20’80元 
港杂费、口岸管理费、滞报金、实报实销 
六.海运进口散货(货流中心)—(市内) 
5M3以下货物
报关费 200元 
劳务费 450元 
运输费 250元 
5M3以上货物,每加1M3加收125元。
七.海运进口集装箱(货流中心)—(市内) 
报关费 200元 
1X20’运费750元 掏箱费650元
1×40’运费950元 掏箱费1200元 
如需铲车每一铲车每个台班350元。
八.海运出口货物 
报关费 200元 
1×40’运费2400元 
l×20’运费1400元 
海运费依从中远一号本价,散货按照当时最低海运价。
九.包装费:
软包装每立方米,650元人民币。
木箱包装每立方米(花栏箱)250元1个 
木箱包装每立方米(板箱)350元1个。 
十.陆运进口货物(五里店、广安门、北京站) 
每票报关费200元
100公斤以下货物 
劳务费85元 
运输费185元 
100公斤以上货物每增加1公斤加收0.45元人民币
十一.短途运输及搬家服务
每辆2.5T车,每台班运输费350元,每平方米面积搬家劳务费18元,特殊服务面议,服务费协商收取。
什么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国际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签订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发生了非常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免责,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损害赔偿?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有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为理由要求免责。但在具体案件中,要判断合同是否已落空或能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往往十分困难。因此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拟定一项条款,事先约定双方在发生他们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时,不能履行义务,从而避免引用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原则的困难,这样的条款叫做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订立以后,非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预防及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而免负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坏赔偿。
从其起因上看,不可抗力事帮主要包括三类,既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等;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合同设规定时,一般的解释是: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后果解释不一,因此,当事人就在合同中拟定来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结构。
一个理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做到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不会产生新的争议,因此,应包括如下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可用列举式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其优点是比较明确,但容易遗漏,也不可能一一列举;或用概括式,其优点是包括的范围广,但具体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难判断,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尽量多的列举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加以定义,例如,“Force majure , such as heavy weather、lightning、tsunami、flood、earth quake、fire、explosion、collision and uncontrollable events comprehended in the term force majure”
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济措施,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只能延迟履行。因为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对当事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果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的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只能延期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 
应明确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使对方及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实真相,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等。
证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机构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只有确实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方可免责。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面,当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实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遭受损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实真相可能十分困难,这时,有关机构的证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国,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释
例如,当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或是妨碍了合同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方可免责。由于阻止和妨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妨碍一词比阻止一词解释起来要宽松得多。使用什么措施,订约双方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意图加以斟酌。
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
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时,另一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国际贸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签订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赖以存在的环境条件发生了非常人所能预见和控制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免责,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损害赔偿?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有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为理由要求免责。但在具体案件中,要判断合同是否已落空或能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往往十分困难。因此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拟定一项条款,事先约定双方在发生他们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时,不能履行义务,从而避免引用合同落空或情势变迁原则的困难,这样的条款叫做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订立以后,非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预防及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而免负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坏赔偿。
从其起因上看,不可抗力事帮主要包括三类,既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等;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延迟履行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合同设规定时,一般的解释是: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后果解释不一,因此,当事人就在合同中拟定来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结构。
一个理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做到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不会产生新的争议,因此,应包括如下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 
可用列举式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其优点是比较明确,但容易遗漏,也不可能一一列举;或用概括式,其优点是包括的范围广,但具体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难判断,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尽量多的列举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加以定义,例如,“Force majure , such as heavy weather、lightning、tsunami、flood、earth quake、fire、explosion、collision and uncontrollable events comprehended in the term force majure”
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济措施,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只能延迟履行。因为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对当事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如果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的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在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只能延期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 
应明确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使对方及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实真相,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等。 
证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机构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只有确实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方可免责。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面,当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实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遭受损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实真相可能十分困难,这时,有关机构的证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国,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释
例如,当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或是妨碍了合同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方可免责。由于阻止和妨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妨碍一词比阻止一词解释起来要宽松得多。使用什么措施,订约双方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意图加以斟酌。
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
正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时,另一方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
什么是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一、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
有形贸易是“无形贸易”的对称,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由于商口是可以看得见的有形实物,故商品的进出口被称为有形进出口,即有形贸易。国际贸易中的有形商品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于1950年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贸易商品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没有分类的基他商品(9)。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把0到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
二、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
无形贸易是“有形贸易”的对称,指劳务或其他非实物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主要包括:
1. 和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从属费用的收支,如运输费、保险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
2. 和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他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外交人员费用、侨民汇款、使用专利特许权的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以上各项中的收入,称为“无形出口”;以上各项中的支出,称为“无形进口”。
有形贸易因要结关,故其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无形贸易不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什么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1994年,我国各种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总额达89亿美元(包括对外工程承包款)。造成拖欠的原因从现象上看似乎是对外贸易中业务操作上的失误,但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却是我们管理体制上对国有资产的监控不严。 
一、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几年来经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D/P),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如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定出口黑白电视机合同,作为第一笔贸易,该公司仅凭买方自己提供的资信报告,不经查实就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成交(D/A60),交货后外方拒付货款。经追索,发现买方公司早已卖给其他公司,根本无法追回货款。  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玩具,货到后,买方拒不付款,在追索中,美方指出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与样品不符,只能贱买支付运费。虽然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证明为准,但我公司出口时并没有经过商检,由于拿不出商检证明,致使货款难以追回。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该省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如某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口服装,对方收货后提出质量问题,仅付50%货款。我方公司在多次追索无效的情况下,寻找香港一讨债公司,该公司追款后,与我方断了联系。当我方公司找买方公司时,买方称货款已被讨债公司拿走,如我公司起诉,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二、统计与综合分析 
专门从事国际商帐追讨的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大陆被拖欠问题曾作过统计分析: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2)产品质量/货期有争议占25%;(3)严重管理失误占10%;(4)其他占5%。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国际贸易拖欠案国内发案地区分布看:(1)1980—1990年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及经济特区;(2)1990—1994年主要在内地省份;(3)最新趋势,省或市所辖地区,市级外贸公司较多,并向缺乏外贸经验的地区和公司转移。
三、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 
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
我们自身的问题,主要是: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 
2.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帐形式成交的占25%。
3.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4.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5.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四、对策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
4.货款逾期3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3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3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
5.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制定监控措施,如将收汇问题与财务制度和考绩制度挂钩,对逾期3、6、9和12个月的货款从当年效益扣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等。
6.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
什么是国际贸易中的佣金问题?
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向国外支付佣金的情形,比如在委托国外销售代理或直接通过中间商推销新产品或开发新市场,都需要向代理商或中间商支付佣金。以下就支付佣金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 
一、 计算佣金的基数问题 
以FOB和CIF价为例,在CIF合同的情况下,一个精明的业务员应以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理由是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二、计算佣金的方法问题 
大家都很清楚在所有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教科书中关于计算佣金的公式为: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含佣价 x 佣金率 
净 价 = 含佣价 x (1 – 佣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佣金额的计算方法可演化为:
佣 金 = (净价 + 佣金)x 佣金率 
佣 金 = 净价 x 佣金率 + 佣金 x 佣金率 
此时的疑问就在于此公式表明: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
其实在外贸企业的经营当中还存在另一种与之非常相似的情形,即增值税发票的开立和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发票金额(含税价)= 本金 + 税金
税 金 = 本金 x 增值税率(17%)
本 金 = 发票金额/(1 + 17%)
因此国家税务局在计算退给出口企业的退税额时的公式为:
退 税 额 = 本金 x 退税率 
退 税 额= 发票金额/(1 + 17%)x 退税率 
而非直接用“发票金额 x 退税率”,原因就是发票金额是含税价,税金本身是不能给予退税的。
同样道理,笔者认为在计算含佣价及佣金时用以下公式更为妥当:
含佣价 = 净价 + 佣金 
佣 金 = 净价 x 佣金率
含佣价 = 净价 x (1 + 佣金率)
假如已知含佣价,则佣金的计算方法为(即外贸企业计算付给国外佣金商佣金的公式): 
佣金额 = 含佣价/(1 + 佣金率)x 佣金率 
例如,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我方对某一产品报3%的含佣价为10,000美元,如按书上的公式计算支付外商的佣金为:
应付佣金额 = 10,000美元 x 3% = 300美元 
如按第二种公式计算则为: 
应付佣金额 = 10,000美元/(1 + 3%)x 3% = 291.26美元 
通过比较可知,前者的应付佣金额比后者多出8.74美元,其原因就是根据前者的方法计算,佣金本身也被抽取了佣金。
笔者在外贸工作中曾遇到此类情况,一印度进口商来帐单催要佣金,帐单上的佣金就是用货物总价值(含佣价)直接乘以佣金率得出来的,在我向其解释了佣金本身也需付佣的做法不合理时,该印度商人最后接受了我的解释,为此,我司“少”付了对方四千多美元的佣金。
因此,笔者认为后者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且容易被理解及运用。
三、 支付佣金的时间问题 
我外贸企业在此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 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中间商就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偷懒”,就不会积极地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趋势?
研究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制定和完善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与前瞻
进入90年代后,由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国家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先后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汇率的变化、国际债务、战争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连年下降,而且波动较大,国际贸易增长率从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长到7%左右,1996年后,增长速度还要加快。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总的看,整个90年代国际贸易将处于一个新的增长期,其发展速度可达5%左右,不仅超过世界经济增长速度还将明显高于80年代(4%)的发展水平。国际商品市场对机电产品、运输设备、计算机、有色金属、石油、石化产品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长,价格上扬,其中制成品贸易将进一步扩大。初级产品贸易亦有明显好转,其绝对贸易额将不断增长,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将小于80年代同类产品的水平,这种态势在今后几年内还将继续发展。90年代,国际贸易的基本走势是初期缓慢增长,中后期增速加快,其推动力主要来自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但是与产业结构变动直接关联的技术大周期正处在上升阶段,还没有重大突破,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以及发展中国家沉重的债务负担等因素的制约,国际贸易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不大。
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
(一)世界经济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 
世界经济已摆脱连续4年的增长缓慢和不景气状态,并开始步入新一轮的经济上升周期,世界经济增长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础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为1.7%,1994年上升到3.1%,预计1995年可达3.5%,90年代下半期大体可保持3%的增长率,略高于80年代2.9%的水平。
西方国家经济普遍复苏和发展,是世界经济好转的重要原因。美国经济在90年代下半期的增长率可能维持在3%左右。西欧经济增长率也从1993年0.4%的负增长,提高到1994年的2.6%,1995年可达2.9%,尔后几年,经济形势将进一步好转,并步入常规增长,年平均增长率将高于80年代。美国、西欧经济情况的进一步好转,有助于抑制日元升值的势头,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日本的出口,为日本摆脱经济衰退提供一个转机,使经济出现一些复苏的迹象。90年代下半期,日本经济增长率大体维持在3—3.5%,尽管高过美国和西欧,但仍低于80年代的水平。
东欧国家经济(除个别国家外),已普遍渡过了滑坡的谷底,陆续开始回升。独联体国家的经济下滑幅度也在缩小。俄罗斯经济今年可能走出底谷,恢复增长。
相对说来,发展中国家的形势最好,近几年一直呈现出增长势头,1994年经济增长率为5.6%,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亚太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最有活力,并保持高速增长,一向经济形势较差的非洲,经济也出现转机,拉丁美洲经济已连续4年稳定增长,并初步完成经济模式的转换,中东随着和平进程的加快,将为全区经济合作与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到90年代后期,中东可能出现一些新兴工业经济实体,带动地区经济向高层次发展。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圆满结束,世界贸易组织已正式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世界贸易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负责管理监督全球贸易秩序,协调贸易关系、制定贸易政策的一个永久性国际经济组织,为今后的全球贸易提供最基本的规则,负责实施多边贸易协议,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统一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它不仅强化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规则,管理协调的范围更加广泛,还建立了透明度更大的贸易争端调解机制,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意味着世界贸易新格局的形成,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大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新时代的开始。
(三)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成立的欧洲经济区,是一个比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更开放的一体化组织,它不仅是工业品的自由流动区,也是人员、劳务、资本的自由流动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正式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欧盟组织的扩大,使西欧的竞争实力大为增强,从而有力地促进区内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1994年1月1日,美、加、墨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计划在15年内分三阶段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实现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
1994年12月10日,美洲34个国家在美国迈阿密举行美洲首脑会议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原则宣言》,确定2005年为谈判达成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最后期限,这标志着南北方国家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以经济合作为主的新趋势。
亚洲、太平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深,区域合作已被提到议事日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4年11月在印尼茂物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第6届部长级会议和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发表了《茂物宣言》,规定了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原则和长远目标,发达成员在2010年以前,发展中成员在2020年以前实现这一目标。
在东盟经济部长第26届年会上,一致同意把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从原定15年缩短为10年,决定在2003年1月1日,把东盟内部工业品、农产品的关税降到0.5%。目前,亚太地区的“成长三角”,作为次区域经济合作的一种补充模式进展比较顺利。
为了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的发展,1995年2月16日,亚太经合组织举行高级官员“特别”会议,讨论地区贸易和投资的远景,并为今年11月在大阪召开部长级会议和第三届领导人会议准备议事日程,同时起草在2020年以前实现亚太地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行动计划”。参加会议的官员一致认为议事日程应由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和技术合作两部分组成。会议同意成立一个私营企业协调组。 
(四)科学技术进步的加速 
90年代是以微电子、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领域为中心的高新技术、继续加速发展、而且日趋走向实用化、产业化的时代,随着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国际化分工的深化,产品质量性能的不断提高,产品种类、规格的不断变化,产品的生产同期将大为缩短。由于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必将促使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使国际间的相互依赖和渗透进一步加深,从而推动国际商品范围和贸易量的不断扩大。使商品生产的内容、形式以及组织等方面都将发生变革。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和新技术联在一起,使国际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原材料密度和粗放程度大为减少,而技术、知识密集度却大大提高。由于社会消费需求向多样化发展,通过商品交换,促进行业内部贸易的发展。
(五)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 
进入90年代后,跨国公司发展尤为迅速,并正在不断改变着世界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格局。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约有1.2万家,控制着世界出口贸易总额的2/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已占国际贸易的40%。随着生产国际化的新发展,跨国公司将在更大程度上控制着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制成品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和资本货物贸易在跨国公司内占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在发达国家的制成品贸易中,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使同一行业内部的双向性国际商品流动发展很快,并成为贸易效益的主要来源,据1992年有关部门的调查,发达国家的产业内贸易约占国际贸易的60%,新加坡、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产业内贸易约占国际贸易的45%。
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企业进入国外市场更为困难。为了绕过东道国的贸易壁垒,为了有利于降低研究、试制、生产成本,扩大市场,实现优势互补,从80年代起,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已开始走向无国界化,但是直到近几年,大企业间缔结国际战略联盟的工作才得到迅速发展。跨国公司联盟可以利用自身和他国的不同优势,通过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共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一)国际服务贸易蓬勃兴起 
进入80年代后,服务贸易正以高于商品贸易的速度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从1982年的4050亿美元增加到1987年的9600亿美元,1992年又增加到10200亿美元,10年间增长1.5倍,同期,世界商品贸易额只增长1倍。1993年,世界商品贸易额比上年减少2%,而国际服务贸易额却增长3%。在国际服务贸易构成中,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相对下降,通讯、保险、广告、技术、租赁、管理等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在不断提高,尤其是高技术产品中的附加值的不断增加,其商品也越来越趋向于服务密集型。 
发达国家的经济越来越“服务化”,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约占3/4的份额。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在电信、数据处理、银行、保险等新兴服务项目中具有明显优势。世界许多国家出于自身的经济安全考虑,对服务贸易实行保护主义政策,普遍构筑了贸易壁垒,对美国服务贸易的扩大构成强大的威胁,因此,几年前,美国就向关贸总协定提出要求解决服务贸易的问题。乌拉圭回合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达成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规定缔约方所承担的一般义务与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逐步参与、市场准入、解决争议等条款。服务贸易多边框架的制定,是关贸总协定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使缔约方对服务市场的保护与多边谈判,加强人员交往与信息流通,特别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数据处理、咨询、广告等服务行业的贸易逐步自由化,有利于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环保产品风靡全球
什么是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企业应是经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位,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需向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的注册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经济担保;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指运地和起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开启和损坏。
什么是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
(一)什么是转关运输的货物?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具体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起运地以办理出口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手续。
1.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向海关办理下列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b.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的影印件;
c.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d.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2.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运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起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办理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起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4)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口保税仓库手续外,比照上述(1)进口“进口转关”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什么是对补偿贸易方式的报关?
1.什么叫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
2. 补偿贸易有那些形式?
(1)产品返销一称回购贸易或简称返销  在补偿贸易中,用进口的设备或其他物资生产的产品,通称为直接产品,用直接产品支付的,叫产品返销。一般适用于设备和技术贸易,在国际上有人称之为"工业补偿"。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直接补偿。
(2)商品换购,统称互购
首次进口的一方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商品,不是由进口物质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即间接产品。由于这种贸易有时候并不直接与其他生产相联系,故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人称之为"商业性"补偿贸易。由于这种补偿贸易用间接产品偿还,在我国一般称之为间接补偿贸易。 
(3)多边补偿或叫转手补偿  这种形式的补偿贸易形式比较复杂。由第三国替代首次进口的一方承担或提供补偿产品的义务。
3.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有以下区别:
(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补偿贸易实质上是用商品为支付的。
(2)一般商品通常不用以信贷为条件,补偿贸易往往是离不开信贷,信贷往往是这种贸易的组成部份。
(3)一般贸易,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补偿贸易双方,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两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
4.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什么区别?
补偿贸易与易货贸易有以下区别:  两者都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换,一般不发生货币的流通,货币在这些贸易中仅仅是计价的手段。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买卖过程同时发生,大致同时结束。  补偿贸易往往持续时间过长,有的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每一笔交易往往包括多次的买卖活动。
5. 补偿贸易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执行补偿贸易合同的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应于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书和合同备案证明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4)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应领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和经济担保。海关在对上述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贸易条件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凭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6. 补偿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加工成品出口时,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和生产公司单位应持凭《登记手册》和填写的货物报关单1式3份,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7.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上,属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对外经贸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变卖或提取移作他用。如因故需变卖处理的,要报经贸主管部门许可,报海关批准,并按章补纳关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8. 补偿贸易产品能否转让第三方?  可以,中外双方在补偿贸易合同中规定将产品转售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且第三方须同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但不能由中方自行销售给第三方或代外商外商销售。如补偿产品属国家统一经营、有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项目,事先应报经贸部审批。
9.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是否可继续出口产品?  可以。但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出口收购进的设备和其他物资,应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不能作为补偿贸易。
10. 租赁进口设备能否搞补偿贸易?  租赁进口设备搞补偿贸易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公司自行租赁、租借设备进口后,转租或转借给从事补偿贸易加工企业的,应照章纳税。
(2)租赁公司受外商委托租赁设备进口从事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符合补偿贸易条件的,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优惠。
11.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能否作为补偿产品出口?  如用进料加工项下的加工成品作为补偿外商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实际上等于以现汇购买了有关进口技术设备,不符合补偿贸易的有关规定。
12.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补偿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好《登记手册》内的核销申请表(单位盖章)连同货物进口时经口岸海关盖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送交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13.若国内原料缺乏,是否可以从国外进口原料生产成品偿还补偿贸易设备价款?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之前,应该进行可行性研究。原材料问题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原材料问题不能解决,就应该停止对外谈判,或者改签加工装配合同,进口的设备以工缴费偿还。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国内原材料突发性短缺,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则该进口的原材料虽然将生产成品返销国外,属于进料加工性质,但不能给予减免进口税的优惠。如果原材料进口税负过高,有关企业承受不了,在经有关机关批准原材料进口可作进料加工办理的情况下,海关可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减免税,但凡以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成本偿还价款的部分设备,海关将补征设备的进口税。
什么是对进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1.什么是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2. 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
(1) 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 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 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3.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
(1) 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 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 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 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 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 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4. 进料加工经营单位需经哪些单位批准?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 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怎样才能申请免税?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定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抱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审批免税申请。没有计划,海关并不接受申请。
6. 经营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2)对外主管部门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全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7. 专为包装出口商品所进口的包装物料应怎样办理手续?与进料加工一样凭合同及有关批文、其他单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海关予以保税。对包装物料与外贸公司,生产工厂间的购销合同办理。 
8.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1) 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9. 进口料件与国内料件串换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料加工合同项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不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海关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行业的进料加工,因生产工艺必须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以下规定: 
(1) 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2) 工厂要健全管理制度,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税的,可予免税。
10. 进料加工货物内销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及时想海关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准内销。 
11. 受国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有什么具体规定?加工复出口成品为应经批准的19种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发《登记手册》,具体审批程序和规定如下: 
(1)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 
(2)凡属国家以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19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核发的"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定货单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3)上述19种商品进料加工超计划或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4)经营19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创汇的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他企业不得经营。 
12.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予以保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面予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对以执行完毕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结转办法将剩余料、件转入另一合同中继续加工成品出口,海关继续予以保税。
13. 进口料件调拨使用怎样办理海关手续?进口料件如需要异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单位,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1式2份,报主管海关批准后,1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1份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14. 进料加工合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经营单位应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及《进口料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有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核销结案。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的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有内情,应及时补纳关税。
什么是一般货物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如属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4)商业发票二份。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和承付货款的外贸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北京海关递交一份;
(5)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7)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8)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9)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帐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10)信用证(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说明〗
(1)报关人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可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若发生退关情况的,须在3日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2)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予免交。
什么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公开议付)?
(一)公开议付(Unrestricted Negotiation)
公开议付亦称自由议付。凡公开议付信用证,一般来讲在信用证的议付条款中须注明“公开议付”(Free Negotiation)字样。
但有的信用证不载明此字样,而载明“邀请”(Invitation)或“建议” (Order)公开议付条款。
 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是通过其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或称保证条款来表达其公开议付的功能。
凡信用证中列有如下承诺条款的,皆为公开议付:
1、本银行(开证银行)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正当持票人保证,凡依本信用证所列条款开具的汇票,于提交时承担付款责任。 
We (Issuing Bank) hereby engag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and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2、凡依本信用证条款开具并提示汇票 ,本银行保证对其出票人、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于交单时承兑付款。
Provided such drafts are drawn and pres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e hereby
engag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 fide 
holders that the said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3、本信用证项下签发的汇票并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则其出票人、背书人、及正当持票人于19____年_ 月_日以前向议付银行提示议付,开证银行保证于提交单据时付清票款。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endorsers 
and bona-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the 
same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and negotiated at the Negotiating Bank on or before, 19___。
4、本银行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正当持票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证所列条款开具的汇票,向本银行提示时。到期即予以付清票款。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and paid at maturity. 
邀请公开议付的条款系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作出保证或承诺,凡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或正当持票人,持有按信用证所列条款而签发汇票者,付款银行届时予以付款。此条款系付款银行向持票人发出普遍的、公开的、自由议付的书面邀请。凡开具公开议付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来讲系信誉好,手续简便,银行费用较低的银行。
凡签发公开议付汇票的受益人,必然收取外汇,采用公开议付方式,对出票人选择议付银行的自由度较大,而且收汇结算比较快速和方便。 
识别公开议付、限定议付和不许议付诸功能: 
凡在信用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开议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议(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样者,皆视为付款取单的直接信用证(StraightCredit),不允许任何银行予以议付,此种信用证称不许议付信用证。
开证银行根据什么规定,按信用证条款项下,由受益人签发的汇票可以:
公开议付,即欢迎任何银行予以议付: 
限定议付,即只限定指名由某一银行议付; 
不许议付,即不许任何银行予以议付,只许由付款银行付款取单。
关于三种方式,取何种方式为宜,这取决于进口商资金周转的实际情况、开证银行的信誉及进出口商双方经谈判而同意的议付方式而定。 
若开证银行是信誉好,资金雄厚的名牌银行,所开具的信用证为公开议付方式,则任何银行都可议付,拓展银行业务并可收取银行费用。 
若开证银行希望自己掌握审单,减少风险,则指定其分理银行、代理银行办并从严予以办理,但开证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一般来讲,采取限定银行议付方式。
若进口商将欲支付的货款,已存入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如通知银行),则开证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一般来讲,应采用直接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方式,以减少汇票及单据的周转程序并可节约银行费用。
直接信用证的功能: 
1. 本银行向贵公司(受益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证条款规定所开具的汇票与单据,于到期提交付款银行时应予以付款。 
We hereby agree with you (Beneficiary)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and 
on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to the Drawee bank。
2. 本银行保证,凡按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 于到期时,将予以付款。 
We hereby guarante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shall be 
duly paid at mat-urity。 
3. 凡开具的汇票完全符合本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经向付款银行提示并提交本信用证所规定的有关单据,本银行同意向贵方履行付款责任。 
We hereby agre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and on 
delivery of documents specified to Drawee Bank。 
4. 根据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和单据,完全符合本信用证条款并及时提交,本银行保证向贵方履行付款责任。 
 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that drafts and all
documents drawn under and in strict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honoured on due presentation。
直接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银行兼付款银行,而且付款银行直接付款的对象仅限受益人,此乃直接信用证的特征。直接信用证项下的由通知银行兼付款银行或另外指定银行对汇票予以付款,而付款银行一经付款,则无权追索。 
(一)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于何种情况和条件下,采用限定议付、公开议付或直接付款,应视贸易方式而定。
什么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限制议付)?
(一)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诸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必须履行付款的责任。
议付分为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和自由议付( Unrestricted Negotiation),现仅以限制议付予以论述。
(二)限制议付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指名由“某某银行”议付者,称限制议付。一般来说,限制议付银行是由开证银行在异地,即出口商所在地的分理行或代理业务银行,或往来银行,或通知银行来承担议付,其优点是开证银行与限制议付银行往来可靠,手续简便,同时可收取手续费。 
信用证的功能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与信用证所列条款相适应和相一致。
(三)限制议付的功能条款 
1.以“标题”示其功能。
----这是以信用证类别和信用证标题表示其功能。如不可撤销
(Irrevocable),跟单(Documentary), 
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
 2.以“限制议付”条款,示其功能。 
----本信用证限通知银行议付。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Advising Bank. 
----依本信用证签发的汇票限某地名称银行议付。 
Draft(s)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negotiable through __Bank 
3.以“正文”条款示其功能。 
----开证银行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限制议付信用证,并授权贵公司签发汇票,以供议付。
We (The Issuing Bank)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ur
this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of your draft(s). 
 4.以“汇票”条款,示其功能。
具有不同功能的信用证,要求在汇票正面和汇票背面列有不同的条款。
----依不可撤销跟单限制议付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须注明开证银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
Draft (s) drawn unde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No._____of____Bank. 
----开具汇票须注明本限定议付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
Draft (s) so drawn must be inscribed with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is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5.以“承诺”条款,示其功能。 
不同功能的信用证,开证银行书写不同的内容的承诺条款,以求适应和表示其功能。
----本银行(开证银行)向贵公司承诺,凡按本限制议付信用证各项条款所签的汇票,到期付款不误。
----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 (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本条款涵义是表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承诺,并说明付款银行只能向签发汇票的出票人付款。
(四)经转交银行议付 
凡在信用证中列明“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样者,非限定的任何银行不能接受议付;若接受议付,属违背信用证规定的限制议付条款,则付款银行不予以兑付。
但在实务中允许如下一种作法,若受益人因某种原因,如限付银行手续繁琐,银行工作效率低或限付银行非受益人往来银行,故受益人不愿前往银行办 理议付业务者,受益人可请认为满意的、熟悉的往来银行代办理议付业务,此银行称转交银行(Processing Bank),然后该银行再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受益人承担转交银行和限付银行费用。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只凭符合信用规定的单据予以议付或付款。依据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负责条款所示的内容,即银行一不管合同,二不管商品,三不管单据真伪,四不管卖方是否履约交货等。银行只要求单证相符就可以付款。
什么是信用证基本知识?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信用证操作实务指南?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什么是信用证审核详细指南?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
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什么是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授权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 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运事宜相关费用的结算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相关定义: 
1、 费用结算单:指甲方为结算需要,向乙方出具的,载明应付费用及支付期限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
2、 书面确认:指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人员盖章或签字之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有关印章或人员名单见附)。
第二条 操作 
乙方委托甲方从事下述 服务。 
1、 在签发第三方的运输单证的情况下,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为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托运单),从事拖车、场装报关、报检等,并代缴有关费用。 
2、 在甲方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向乙方签发运输单证,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参照具体托运单)提取货柜、拖车、场装、报关、报检、并代缴相关费用。
3、 办理进口货物货运业务(参照委托单证或相关单证) 
第三条 费用(另行约定) 
第四条结算 
甲方选择 方式向乙方结算相关费用。 
1、(票结)
1.1乙方在委托甲方操作开始前,将空白支票或现金交给甲方,甲方必须出具收据。 
1.2甲方在每票货操作完毕后,从该支票或现金直接支取费用。 
1.3乙方支票空头或透支或预缴现金不足,应在甲方通知后立即补齐,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4非因甲方原因产生之超出结算期限的未结费用,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立即支付,并按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 
1.5甲方应于结算后立即出具发票给乙方。 
2、(月结) 
2.1甲方于次月------日之前提供前一个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乙方也可随时向甲方索要)。 
2.2乙方必须于-------日前对之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或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2.3乙方对甲方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全部或部分有异议的,应于------日前,就确认或没有异议的部分按时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 
2.4对于乙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并于乙方书面异议的一周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该新费用结算清单的交接,适用本第2款,第2.2项的规定。 
2.5对于上述应付费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给甲方的,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对该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甲方对乙方所付费用,应立即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乙方。
2.7甲方在代垫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支付代垫费用。定期结算期内代垫费用的最高限额为 ,超出限额乙方必须先行支付甲方代垫的费用。 
2.8甲方保有应收费用的增补权。双方在结算后,发现尚有部分应计算的费用未结算的,甲方有权予以增补,乙方应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乙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个结算期抵扣。 
第五条 担保措施 
1、 乙方同意,在其未能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支付甲方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留置其所占有的乙方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货物。 
2、 乙方应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该期限从甲方采取留置措施时开始计算。乙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得以将留置物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偿付甲方费用。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仍不足以偿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3、 乙方同意,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方将报关单证或退税核销单或提单等交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 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 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费用的 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不尽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作补充商议。 
2、 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2、 除第六条第2款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依上款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必须支付给对方人民币 元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期限从 至 止。 
2、本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自动延续壹年。 
3、 本协议一式两份,效力相同,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双方协议的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______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_ 日____
什么是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
一 FOB 、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 加工整理费用; 
2. 包装费用; 
3. 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 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 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 
6. 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 
7. 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 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 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 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
2. 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 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 加工整理费用; 
2. 包装费用; 
3. 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 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 拼箱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集装箱);
6. 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 
7. 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8. 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
9. 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 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2. 国外保险费;
3. 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一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 国外运费 
CIF价= CFR价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二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 国外运费 
CIP价= CPT价 /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什么是为什么单据会有不符点?
因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第一,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第二,船公司、保险公司、商检机构等部门国际惯例的不熟悉或误解和疏忽也会产生不符点。 
这些部门出具的单据往往是信用证要求的重要单据,如不符往往影响很大。记得UCP500刚开始实施时,银行就曾费了很大精力就提单签发表明身份问题与船公司进行了交涉,但时到如今仍有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做得不规范,如有的船公司在表明身份时使用“as agent for carrier Of B/L title”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showed in B/L title”,大意为“作为提单抬头所表明的承运人的代理”,按此意可推断提单、抬头中表明了承运人的名称,但往往抬头中除了船公司名称外并未明确表明该公司即为承运人,如果从信用证技术上考虑,提单上这样表达使提单表面未表明承运人名称,从而也使签发人的单据均获付款,并未引起人们注意,但其作为一种隐患,实际上是授柄于开证行。
第三,分析产生不符点的各种情况,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往往会引起致命的不符点。这包括几种情形; 
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不能获得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表签字的检验证,而申请人既不验货又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此单据,不符点因而产生,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而自行提供这样一份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又往往遭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下达对贷款的止付令。这种条款往往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不是,进退两难。 
2.信用证本身的含糊或自相矛盾。这主要是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时考虑不周全或开证申请人的疏忽或故意导致,如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而同时规 
3.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受益人忽略对修改内容以外条款的审查引起的。如信用证修改将提单改成要求空运单,而受益人证明未将相关的邮寄提单改换成邮寄空运单;改CIF价格条款为FOB时,未将提单运费条款由freiehl prepaid改成freightcollect;改装期未延展效期;改CIF价格条款为CFR或FOB时未删除信用证所要求的保险单等等。一般来讲,信用证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牵一发而须动全身,若只改其中一个条款而对其他条款不作修正,则显得不伦不类,导致信用证实际无法执行,形成单证不符而遭国外开证行拒付。定1/3提单直接邮寄难开证申请人。 
4.信用证条款与实际操作有冲突。在实务中往往信用证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执行,如在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中经常遇到一个条款,“除发票外其他任何单据均不允许出现发票号码”,当信用证同时要求普惠制产地证时就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惯例,普惠制产地证必须注明发票号码。又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检证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我国商检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商检证,这就使受益人很为难,若信用证条款提示正本商检证,则给申请人只能寄副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虽寄副本,而提交正本商检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 
第四,受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脱节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用证只是一种结算工具,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讲,旨在规范受益人及时履行合同,而就信用证本身而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地备货、生产、发运显得尤为重要,单据的一些缺陷可以修改,但由于公司经营造成的失误,如货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产出,产生短装、船期赶不上。信用证规定要某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公司因疏忽出运前未让其检验而无法获得等,则往往无法更改。
另外对银行的过份信赖有时也是形成不符点的一个因素。许多出口公司因自身素质问题,往往在业务中尤其是单据制作和审核方面不作深入管理,而是完全仰赖银行,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角度考虑也是往往迁就客户,长久下来的地果是公司业务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如果银行业务水平和能力高,自是高枕无忧,但一旦碰到业务不娴熟、水平欠佳、能力平平、责任心不强的银行或银行经办员,那就不容乐观了。 
总之,不符点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只是制单过程中才会产生不符点,公司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明白这一点,努力在信用,证交易的每一个步骤,从谈判到对信用证的审核;到生产、储运,到制单,都要时刻留心,早加防范。杜绝单据的不符点要靠整个过程中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奏效,单靠哪一个具体环节,哪一个人是很难做到的。
什么是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有两个经济效益指标:
A.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换汇率) 
该指标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美元的外汇净收入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换汇成本越低,出口的经济效益越好、计算公式为 :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这里的出口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外汇净收入。 
例:某商品国内进价为人民币7270元,加工费900元,流通费70O元,税金30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11O0美元,则: 
出口总成本=727O十9O0+7O0+30=8900元(人民币) 
换汇成本=89O0元人民币/11O0美元=8人民币元/美元 
B.出口商品盈亏率 
该指标说明出口商品盈亏额在出口总成本中所占的百分比,正值为盈负值为亏。 
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X 100% 
其中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 X 银行外汇买入价 
盈亏率和换汇成本之间的关系为: 
出口商品盈亏率=[1-出口换汇成本/银行外汇买入价]X 100% 
可见,换汇成本高于银行买入价,盈亏率是负值。换汇成本低于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才有盈利。
什么是结算单据?
结算单据 
一. 单据的概念 
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二.单据的种类 
常见的单据如下:
项目 基本单据 其他单据 
商业单据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装CKING LIST); 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质量证明书(CERTIFICATE OF QUALITY);电报抄本(CABLE) 
运输单 
提单(BILL OF LADING); 运货单据(TR知识 ww www.c 
RT DOCUMENTS) 船运公司证明( 
ING NY'S CERTIFICATE); 邮包. 
ST RES) 
保险单据 
保险单(INSURANCE DOCUMENTS) 投保声识 
政府单据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进出口许可证RT LICENSE) 商检证书
什么是肯尼亚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肯尼亚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肯尼亚海关可接受两张以运输者为笺头的普遍商业发货单的英文复印件。发货单需包括保证报关的充足信息。发货单必须写明货物数量、原产国,货物在原产国的市场价格,货物和等级及价值、进口许可证号、附加全部包装费、保险费进口许可证号并写入发货单。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有关运往肯尼亚的货物的单证必须采用公制单位测量重量及其它指标。
2.海运提货单 海运提货单一般应注明船主姓名、收件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种类描述、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清单、完整的提货单的编号并有货运公司开出的承运货物收据的日期及签字。所有这些内容应与发货单及包装上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以保证按时清算。该单有两个副本,一份供交纳关税用,另一份供外币兑换用。在采用空运时,以空运提货单替代海运提货单。 
3.海关估价单 海关估价单需要三个估价单的副本。该单应包括有关货物完整、综合的目录及描述、装船国、运输方式、买方与卖主的姓名、地址、离岸价、到岸价及运费等。海关估价单一般由进口商填制,然后交肯尼亚海关确认并批注。 
4.卫生及健康证明书 进口动物受制于隔离管制条例,且只可在指定港口入境。每只进口的动物必须持有由合格兽医的开具的证明其在出口时无疾病的证明书。进口植物枝干、种子时应有由农业部开具的进口特许。进口旧服装时,必须出具服装未沾染病菌的证明。 
二、进口关税 
肯尼亚进口关税税率从0%至40%。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产品可获减税。园艺产品及农产品的出口商可免于交纳出口货物进口关税、增值税。所有费用及关税可用肯尼亚先令支付,汇率一般采用官方汇率。肯尼亚对于多数进口商品,要征收10%的附加税,对于糖、甜菜、烈性酒精、卷烟、烟叶、葡萄酒、矿泉水、饼干、肥皂、丝毛织物、大型车辆、装卸设备、涂料、光漆、搪瓷还要征收消费税。对于样品和广告材料,免税进口。 
三、进口管道 
肯尼亚实行进口许可证制。进口商必须获得由商业部和中央银行联合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外汇分配许可证方准进口。为保护民族工业,肯尼亚对进口商品划分为四类: 
1.最优先进口,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为出口商品所需物资自动签发许可证。 
2.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若外汇充裕,可作为最优先进口。 
3.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 
4.本国可生产、有替代产品、奢侈品等,严格掌握发放许可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研究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3个月,逾期可再申请延长一次。 
四、入境、仓储与转口 
供消费、仓储、航运或转运的货物入境手续必须在船只到港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在入境港口无人领取的货物在开始卸船的21天后将被运往海关仓库。若3个月后且已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广告仍无人提货,则货物将被拍卖。 
因转口进入肯尼亚的货物可以依保护合同通过肯尼亚并由海关管理至再出口为止。由转船入境的货物可直接由进口船转船,或在适当的海关官员允许的条件下于21天内办理转船。由船运和依合同转船而入境的货物可由海关货栈直接再出口而无需支付进口关税。转口货物的关税只有在保证会按原金额退还的条件下才支付。 
五、内罗毕进口加工区 
肯尼亚无自由贸易区,但有内罗毕出口加工区。该加工区向投资者承诺提供的鼓励措施包括:免除全部关税、增值税、销售税,所得税,以及拥有百分之百的外资所有权。出于制造以及商业目的,该区允许存在信息业、经纪人及维修业。其它出口加工区正在内罗毕南部和蒙巴萨地区进行建设,预计将在1998年10月建成。
什么是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的修订?
最新的Incoterms 2000对Incoterms 1990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一些修订: 
一. 货物交付
在13个术语中,在交付货物方面,CFR、CIF两个术语没有作任何改变。FOB术语中卖方的义务的规定仅作了文字位置的调整,可以认为没有变化。FAS仅在船只前增加了“买方指定的”词语。其余贸易术语的修订主要是交货地点和位置的细化,以及将货交某人支配改为向某人交付货物。
EXW补充了卖方将货物交由买方支配时货物“没有装上任何收取货物的运输工具”。如果在指定的地点内没有就具体位置达成一致,并且有多个具体位置,卖方可选择一个最适合其目的的位置。原来术语没有具体位置的规定。与此相联系,买方收取货物是在卖方据上述规定交付时而不是原来规定的“交由买方支配时”。
FCA术语变化最大。新术语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了运输方式的区别和集装箱货与非集装箱货的区别,但规定了是否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的区别。如果指定地点是在卖方的场所,当货物装上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完成;如果指定地点是在卖方的场所之外,当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或卖方选择的承运人或另一人支配、没有卸离卖方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完成。
CPT与CIP两术语的修订相同,要求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交付,原来规定交由承运人支配。在有后续承运人的情况下,在指定地点的“指定位置”向第一承运人交付。增加了指定位置的规定。
DAF要求卖方将货物运抵边境的指定地点交货,“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不卸货”交由买方支配。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同意,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订立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超越边境的指定地点的进口国境内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DES和DEQ都要求在“运输合同所指的”地点或码头而不是原来规定的“通常”地点交付。DEQ还规定,在就具体的港口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港口。
DDU和DDP的修订一样,除原来规定的将货物交由买方支配外,还增加了交由“买方指定的另一人”支配的规定。同时补充规定“在指定的目的地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不卸货”交付。
二. 清关手续
在清关手续方面只改变了两个术语的规定,但该改变是实质性的,买卖双方的责任发生了转移,这就是FAS和DEQ。FAS原来规定出口清关由买方承担,卖方提供帮助。新术语规定卖方承担货物出口的出口许可、官方授权及海关手续。新术语与旧术语的规定正好相反。但如果双方同意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EDQ原来规定进口手续由卖方承担,买方提供帮助。新术语规定卖方只承担出口而不承担进口许可及海关手续。与以前的规定也正好相反。
新术语修订的结果是使原来容易引起误解的清关特例与其他同类术语相一致。除EXW与DDP这一对应的术语分别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和卖方办理进口清关外,其他术语都是出口方办理出口清关,进口方办理进口清关。
三. 费用承担
共同特点是有关关税、捐税和官费的费用承担增加了“适用时”(where applicable)这一词语。这表明这方面的费用并不必然产生,只有在产生时才由卖方或买方承担的情形。另外,另一重要修改是将“官费”改为“费用”,费用的范围增加了。FOB的修订仅限于此。与交付货物的修订相一致,EXW费用转移的时间从原来的货交买方支配时起改为交付时起。货物出口时买方需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官费”现改为买方需支付关税、捐税和其他“收费”。买方费用的范围开始增加,而不仅仅限于官费。删除了买方承担进口费用的规定。该删除使买方的义务更为明确,原对进口费用的规定属多余。
FCA规定费用的承担以货物交付时为分界点,将原来规定的“向承运人”交货时删除。如果因为买方没有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或因买方指定方没有收取货物,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收买方承担。FAS卖方承担到货物交付时的所有费用,增加了“适用时卖方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规定。在买方方面,原由买方承担的出口和进口时的上述费、税改为承担进口时的上述费税。
CFR卖方支付签订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卸货费”。原来的规定仅限于“定期班轮可能收取的”在卸货港的卸货费。新术语将卖方支付卸货费的运输方式的范围扩大了。同时,新术语增辑“适用时,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途经任何国家运输应缴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与此对应,买方支付直到目的港的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中的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的卸货费用,“除非上述费用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适用时”买方支付必要时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交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及海关手续费用,“除非包括在运输合同中”。卸货费用具体由哪一方支付,据运输合同确定。
CIF卖方需要支付“据运输合同记入卖方帐户的”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用。适用时还应支付“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与CFR相同,买方支付直到目的港的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中的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的卸货费用,“除非上述费用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适用时”买方支付必要时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交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及海关手续费用,“除非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CPT和CIP相同。卖方支付签订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运费和“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目的地的卸货费”。买方支付直到目的地的与货物有关的运输中的费用,以及卸货费用,“除非上述费用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适用时”买方支付必要时经由任何国家运输所交纳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及海关手续费用,“除非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DAF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卖方承担的费用减少,少了卸货费用。卖方支付产生于运输合同的费用、交付货物的费用。“适用时”,支付出口必要的海关手续,以及出口和交付前经由任何国家运输应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DES中卖方的支付责任与DAF相同。买方应支付交付时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包括从船上提取货物所必要的卸货费用”。DEQ与原来的规定相差不大。费用的分配点增加了“在码头上”一词。买方的费用负担增加。买方支付货物交付后的货物费用“包括为之后运输在港口处理货物的费用或在仓库或运输站存储的费用”。买方还应支付“适用时,海关手续费用、货物进口和之后运输支付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DDU中卖方支付费用的责任基本没有变化。买方的付费义务有些变化。买方支付货物交付时起的货物费用,原来规定在指定的目的地交由买方支配时起的货物费用。在额外费用方面,新术语删除了原来规定“当货物交由买方支配买方没有收取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与交付方式的变化有关,货物不再限于交由买方本人支配,可以交由其指定人。
DDP在卖方方面,海关手续费用增加了“出口和进口所必要的”这一词语。经由任何国家的运输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适用时,卖方应予以支付,删除了“除非另有约定”和“必要时”的规定。在买方费用方面,买方支付货物交付时而非原来规定的交由买方支配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在买方承担的额外费用方面,原来规定如果在货物交由买方支配时买方没有收取货物则应支付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新术语修订为“如果买方没有据B2履行其义务”,应支付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B2中买方的义务是指应卖方的请求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为取得进口货物所必要的进口许可和其他官方许可提供帮助。这与原来的规定完全不同。这也是由于交付方式变化了的缘故,货物不仅可交买方,还可交由买方指定的另一人。
四. 风险转移
在13个贸易术语中,C组中的术语(CFR、CIF、CPT和CIP)的风险承担没有改变。
EXW和D组术语是直接交付的贸易术语。共同特点是原来规定风险据A4交由买方支配时转移,新术语将其改为据A4“交付”时转移。DDP卖方的承担的风险没有变化。在买方方面,增加了一款规定。“如果买方没有据B2履行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货物灭损的全面额外风险。”买方在B2中的义务是以卖方请求并承担风险、费用的情况下在取得进口许可等方面提供帮助。
FCA卖方承担货物交付时而非交由承运人时止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买方承担货物交付时起的与货物有关的费用。“因为买方没有据A4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或因为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另一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管货物”,或者因为买方没有据B7给予“适当”的通知,货物灭失的风险期限届满日起由买方承担。新术语增加了三项内容:指定承运人或另一人;另一人没有接管货物一项;“适当的”通知。原来规定没有通知,现在规定没有适当的通知。这表明买方的责任增大,不仅要给予通知,而且还必须是适当的通知。
FAS对卖方来说没有变化。买方方面,由于该术语将出口清关由买方改为卖方,因而在风险转移方面删除了买方“没有据B2履行义务”(指自费取得进口许可)承担额外风险的规定。另外,根据B7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货位置和要求的交付时间的充分通知。新术语规定,因为买方指定的船只比“据B7通知的”而非原来文本的比规定的时间早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这更符合这一术语的实质。
FOB卖方承担的风险没有变化。买方承担风险的变化与FAS相似。根据B7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货位置和要求的交付时间的充分通知。因为买方指定的船只比“据B7通知的”而非原来文本的比规定的时间早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什么是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一. 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发生的例外情况。
1. 确定交货时间的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 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运输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市场情况:有些货物的市场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贸易,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作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在同一个国家有同名港的,则还须加注港口所在国的部位。
7.目的港为“选择港”的情况。有的进口商在磋商交易时,还未找到他们准备接货的目的港。因此,有时可考虑采用规定“选择港”的做法。但核算售价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寄航港为限,并应明确选择港附加费由买方负担或计入货价;“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采用选择港时,买方必须在轮船驶抵第一个“选择港”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目的港通知该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选择港卸货。
三. 分批装运与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转运,往往是出口销售合同中交货条款的重要内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时就明确,采用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时,则必须允许转运。一般来说,允许分批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否则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运。但销售合同中如对分批和转运不作规定,按国外法律,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除非买方坚持,原则上均应争取在销售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和转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通常与装运时间结合起来订立。
 四. 货运单据
出口合同中的单证条款,一般只规定卖方提交单证的名称,有的还规定各种单证的份数,个别的还规定各类单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例如:
单证: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向银行议付:
(1)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2)发票三份;
(3)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和重设检验证书;
(4)保险单
什么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
为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什么是出口退税函调工作中,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一、对出口货物已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货物发函调查,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什么是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四、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什么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定?
一、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当地国税局主管局长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批准,可专项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的存款。
二、出口企业多退或已免征的应补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迫其履行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出口企业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企业欠缴税款除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补缴已退(免)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什么是清算的主要内容?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报;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低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4、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税缴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低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5、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6、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7、有无超计划办理出口卷烟免税问题;
8、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9、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11、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1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1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